中新網鹽城5月28日電 (於從文 谷華)江蘇建湖縣一男子,在離婚後仍然牽掛著前妻,為了防止前妻再婚,他帶著兒子一起搶劫前妻現在的追求者。28日,建湖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該起案件。
  李某和妻子王某於1996年結婚,次年兒子李某某誕生。李某做小生意,王某打零工,三口之家雖不算富裕卻也其樂融融。可是隨著李某生意的不斷擴大,身邊的朋友越來越雜。2010年下半年開始,李某跟一些朋友開始迷上賭博,且迅速上癮。王某苦勸無果,最終在2012年6月與李某離婚,兒子李某某由李某撫養。
  隨著家產因賭博逐漸敗光,李某逐漸從賭博的狂熱中清醒過來,思念起前妻王某的好處。於是,李某決定重新追求王某,爭取復婚。但是,王某早已對他失去了信心,當即拒絕了他的追求。李某瞭解到王某以前的一位同學張某似乎對王某頗有意思,經常從打工的工地回來看望王某。為了讓張某遠離王某,李某決定教訓張某讓其知難而退,甚至說服了兒子李某某一起協助他。
  2013年9月16日,李某得知張某又回到建湖找王某後,便帶著兒子李某某駕駛一輛借來的小轎車到車站,以王某哥哥的身份接到張某,將其帶至某城鄉交接處,在該處毆打張某,並告知張某,自己是王某的丈夫,李某某是王某的兒子,要求張某賠償父子倆損失費5萬元。在李某二人的脅迫下,張某被迫交出現金1000元、手機一部(經鑒定價值為1500元)、銀行卡一張並告知密碼。李某某持該卡取款3800元,返回後將500元交給張某作為路費,便將張某趕下車,二人迅即駕車逃離現場。2013年9月20日,父子倆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。
  建湖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某、李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當場使用暴力、脅迫方法,強行劫取公私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,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從犯,且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,依法可以減輕處罰,遂依法以搶劫罪對二被告人作出判決,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;判處李某某拘役三個月,緩刑4個月。(完)  (原標題:為驅逐前妻追求者 男子帶兒子合伙打劫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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